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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
日期:2017-11-07 19:04:56  发布人:sxyqszedu  来源:  浏览量:1566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与学术研究等各项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署名“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1.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2. 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3.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虚报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4. 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应首先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公认的引文准则;使用和介绍他人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5. 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认可,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中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6. 在对成果(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 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和法规。

8. 应遵守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 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资料;

3. 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5. 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6.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7.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 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不真实地传播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夸大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9.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毕业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规定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2.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监督职能,受理涉及学术失范的署名投诉或申诉,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向学校提供书面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3. 在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聘任、项目申报、审批和检查评估过程中,各校内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或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并经查实者,实行一票否决。对非在编人员向有关单位通报。

4. 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按照《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七条  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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