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神-入口

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目   录

序言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2

第三章  基本职能制度 5

第四章  治理结构 6

第五章  组织机 15

第六章  教职 17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19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22

第九章  校友 23

第十章  学校标识 23

第十一章  附则 24


 

序言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201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一所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前身为1949年2月成立的山西省平定师范学校和1988年9月创建的阳泉市教育学院。1989年,在山西省平定师范学校同址创办山西省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两校合署办学,实行“一套机构、两块校牌、同址办学”的办学模式。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设和完善富有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加快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阳泉师专;学校网址://wyyayun.com

第二条  学校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上城街59号,邮编:045200。

第三条  学校是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办学方向是:立足阳泉,面向山西省及周边省市,突出特殊教育特色,以培养专科层次特殊教育、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合格师资及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思路:坚持特色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兴校。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以特殊师范教育为主体,以普通师范教育和教师继续教育为两翼。力争把特殊师范教育建设成全省一流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阳泉市人民政府举办,教学业务接受省教育厅指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阳泉市教育局。 

第九条  举办者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的办学经费。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省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特殊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等工作。

(二)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和学校建设发展情况,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或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根据自身的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九)自主开展与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本职能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函授教育、短期培训、远程网络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当调整办学结构和规模,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在现有9个专业基础上,突出特殊教育特色;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动态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依法颁发毕业证书、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学校对于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工作定期评估制度,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保证数量、优化结构、加强培养、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骨干教师。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校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三)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党委会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党委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六)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注重办学特色。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相关部门作简要说明,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五)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校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及学校工会商定的有关事项。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工会按照工会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教学中重大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

(五)指导学校教学工作评估。

(六)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七)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推广先进教学经验。

(八)受校长委托,对学校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进行研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学校团委按照共青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据学校举办者核定的机构编制数设置党政机构、群团机构、附属机构;按照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需求,设置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政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能,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重大问题决策形式,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系部的重要事项。

系、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研室的作用,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加强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八)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九)做好学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系党支部。

系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条  各教辅机构、后勤部门和附属单位根据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热心学校公益活动,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五)爱护和尊重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立德树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合同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登记,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时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业和品德等方面的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学历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参加学术文化交流和学习深造的机会。

(四)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困难帮助。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就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制度。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或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事项,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注重对学生的培训,努力提高学生的创业就业能力。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强化财务运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校友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校友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做出贡献,并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勤奋俭朴,敬业求实。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校徽是圆形徽标。其设计理念是:1、外环内容为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内核为校徽基本图形。2、基本图形由红红的太阳与流动的三股泉水组合而成,象征学校所在独特地域名称——阳泉。三个s象征阳泉市教育学院、山西省平定师范学校、山西省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三校合一。其YS”图形为“阳师”拼音的第一个字母。3、三个s也代表着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仍保留着普通高校、成人教育、特殊师范教育的特色。4、校徽的颜色采用蓝色,深沉庄重,寓意着生机和活力,红红的太阳,象征着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3月18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予以制定、修改,其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启动修订程序。

本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向全校和社会公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