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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日期:2017-11-07 19:03:38  发布人:sxyqszedu  来源:  浏览量:1156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与学术研究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构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由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一)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专家组应给出调查结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二)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

(三)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意见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四)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被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者,处理决定在全校通报,并归入本人学术档案;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调查结论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五)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如未按要求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次不端行为有利害关系;

3.与本次不端行为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对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校学术委员会院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次不端行为的处理工作。

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六)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3.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七)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和媒体发表评论。

(九)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学术不端行为者,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任何人不得在学风建设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散布不实言论、信息;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举报属于上述情形的,参照本规范第八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十)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册学生,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销通过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

(十一)相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本单位落实方案。

(十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电话:0353-6160052,举报电子邮箱:yqszjyjxyj@163.com

(十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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