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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日期:2017-11-07 15:53:31  发布人:sxyqszedu  来源:  浏览量:1288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教育引导广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营造优良校风和学风,净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不足、处分依据不明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基本规定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情节轻微,不达处分条件但确有必要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失去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均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对临近毕业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为6个月。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必要时通知家长协助办理离校手续。特殊情况下由所在系派人护送回家,执意不离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撤出档案中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适用

第十二条  各种处分的基本适用范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四条  对触犯法律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不达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到治安警告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无故旷课、缺勤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一学期累计旷课、缺勤达到以下学时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的,予以劝退,不听规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沉迷网吧、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等经常旷课的,按本条一至五款加重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

(二)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答卷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

(三)不听监考老师劝阻,且出言或动手伤害教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考试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科成绩记为无效,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剽窃与抄袭

(一)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编造、伪造数据等)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抄袭、剽窃他人课程结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或从网上下载及以其它方式抄袭、复制、剽窃他人文章(含论文、著作等)变通为课程结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离校或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发生意外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个人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发生事故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其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组织者要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发生事故,由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直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内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的,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围观助威,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策划、组织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明知打架而随同前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群殴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校园暴力欺凌行为的,加重处理。

(十五)先动手打人的,从重处理;

(十六)打架后,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造成困难的,加重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十七)作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十九)打人者致伤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

第二十条  偷窃、抢劫、诈骗、冒领、敲诈勒索、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或酗酒滋事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初次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酗酒损坏公物或造成打架者,分别按第十九条或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四)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破(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性质,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1000-5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超过5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超过10000元,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损坏校舍门窗玻璃、宿舍家具、仪器设备、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毁坏公共图书,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属于过失损坏公物的,经赔偿后,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在公寓内未经允许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违规用电者,造成火灾隐患的,没收工具,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酿成严重火灾事故、损失特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重大火灾隐患不报告、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立即报警、积极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法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或阻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酌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破坏校园环境,影响学校教育、生活或公共秩序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草树木,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吐痰、随意丢弃垃圾,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事,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从楼上向外抛掷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饮酒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学校发布的决定、规定、通告和通知,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内撕揭、涂改、覆盖、破坏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八)校园内、宿舍内饲养动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擅自在公寓内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遵守公共秩序,不服从组织或管理人员管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妨碍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无理取闹、围攻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法违规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藏匿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违规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举报或帮助隐瞒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缺乏个人信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各种签约中,擅自违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各种评优、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评定上、勤工助学、撤销处分等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仿他人签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其他学生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其他违纪学生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管理和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男女衣着、行为、交往等有碍校园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响公共秩序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漫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后果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不尊重教职员工或漫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诬告陷害教职员工的,加重给予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性骚扰、流氓滋扰、举止猥亵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处分;

(四)从事有偿陪侍、进入不健康或色情场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组织淫秽活动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凡刻写污言秽语、涂绘淫秽画像,制作、贩卖、观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图片或利用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性质严重的,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评论诋毁学校声誉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三十条  有影响社会以及校园稳定的,依据下列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公开发表错误言论,影响恶劣,但经教育能认识并愿意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相应处分;违法犯罪程度较轻依法免于追究的,或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性质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起草、制作、散发非法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非法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学生社团,从事违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出版非法刊物的;其它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4.策划、煽动、组织、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围攻围堵、群体滋事、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5.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7.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一条  不履行国家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和书费或逃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非常时期,拒不执行国家和学校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及凡违反学校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章 减轻或加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相关条款的基础上降低一档处分:

(一)属于非主观故意的;

(二)平时一贯表现突出,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深刻检讨、积极消除后果和影响,有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减轻或消除不良后果发生的;

(六)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一)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本办法中的两条(款)或两条(款)以上的合并处理的;

(二)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的;

(三)阻挠他人检举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订立攻守同盟或伪造、毁灭、隐匿重要证据的;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违纪查处的;

(四)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邀约、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群体违纪为首的;群体违纪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六)不主动承认错误并深刻检讨、积极消除后果和影响,无悔改决心和具体改正措施的;

(七)主观故意违纪或不听从教育劝告和制止的;

(八)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十)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屡教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  已受过处分,再次发生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违纪行为的,有下述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已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已受到过2次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五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学生的处理

(一)凡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学校依据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或处理结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调查处理

(一)调查取证。凡违反了校纪校规的学生,按下列途径调查取证:

1.一般情节的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

2.对于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或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由相关系协助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学校成立联合或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二)提交处分意见(建议):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由取证部门负责提交初步处理意见。

1.涉及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违纪,由相关系会同保卫处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2.涉及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违纪,由相关系会同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3.涉及其它方面的违纪,由相关系会同学生工作处和相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4.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由取证部门系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书》,《意见书》附违纪调查材料、违纪学生检讨书、违纪学生处理意见(建议)等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

(三)研究审批

1.学生工作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学校讨论研究和审批;

2.对于学生违纪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行文;

3.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主管校领导先组织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审批后行文,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下达处分决定书

1.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2. 处分决定作出后,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处理。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3.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公告1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如本人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申诉期内,被处分人未提起书面申诉的,学校视其为接受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发文并及时通知受处分学生家长。

第四十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系考察,对在处分期内认识错误深刻,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按期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系考察,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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