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和理解学生,解放和发展学生,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规范学生的行为,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发展,提高管理效率,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
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录取系、学工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各系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 学手续,按照规定时间报招生就业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 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按照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各系根据复查内容负责开展,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节 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
第十条 保留期限: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一条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录 取系、学工处、招就处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由本人填写《入学申请表》,经原录取系、学工处、招就处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审查合格(因患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学生方可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节 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入学注册:
(一)学校各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进行纸质学籍注册,由所在系、学工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按规定时间报招生就业处;
(二)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在学信网上对各系提供的新生纸质学籍注册信息予以电子注册,学生本人核对注册信息后,招就处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学年注册: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缴清学费,持缴费单在开学两周内到所在系进行纸质学籍注册,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按规定时间报招生就业处;
(二)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在学信网上对各系提供的纸质学籍注册信息予以电子注册,学生本人核对注册信息后,招就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应填写《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系、学生处、校领导审批后,凭缓交学费通知单进行入学或学年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的新生,由本人申请、学工处审批、招生就业处备案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从当学期报到之日算起60天内有效,逾期未完成注册者按未注册的学生处理。
第五节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未按要求完成注册的学生,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无权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获得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纪律,恶意不进行注册,达到一学年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节 注册组织及管理
第十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注册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学生注册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确定注册期限,收集和维护学籍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按规定向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提供注册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学生注册管理过程中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招生就业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录取系部、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违规注册和未及时处理未注册学生等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 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理论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期、学年应修读课程或学分数,按照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最后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操行鉴定,确定思想品德鉴定等级。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思想政治品德鉴定表》毕业时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节 考核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未经教务管理系统选课,自行修读该课程者;
(二)旷课累计学时超过所学课程学时数的1/4者(含1/4),课后假条、口头说明一律无效;
(三)因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学时超过所学课程学时数的1/3者(含1/3),课后假条一律无效;
(四)不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影响恶劣者。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由任课教师书面报课程所在系(部),经相关系(部)领导和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课程所在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初修成绩计零分,并且取消补考资格。
第三节 考核方式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机试、撰写论文或相互兼用的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系(部)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要求设计,并在教学大纲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九条 平时考核是检查教学质量、督促学生学习的关键手段之一,是平时成绩记载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及教学大纲要求采取多样化的平时考核,如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测验、课堂问答(讨论)、课程或章节论文、实践报告、社会调查等形式,每次平时考核不应超过1学时;对学时数较多的课程,可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期中考核,其它课程一般不进行期中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规定的上课、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班主任、相关系(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对学生考勤等情况应及时向学工处、教务处反映。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原则上劝退,不听劝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般每学期一个年级集中考试的课程(不含公共体育课)最多不超过6门。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90分钟,特殊情况增减考核时间须经教务处批准,每份试卷满分100分。
第四节 考核记分制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三条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是: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不足60分)。
第三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三十五条 个别课程(如体育保健课)和实践环节如军训、公益劳动等学分数较少(2学分以下),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确有困难,可采用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五节 成绩评定
第三十六条 考试课程综合成绩评定应由期末考核卷面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构成,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于包含实践环节的理论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其中实践环节在平时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不低于60%。
第三十七条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根据平时测验、实验、课外作业、撰写论文、课堂讨论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但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坚持评分标准,有评定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实习考核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笔记、实习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态度等综合评定,具体依照《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实习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按《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论文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体育课程的考核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艺体幼教系制定实施细则。在校学习期间确因伤、病、残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和学生所在系和艺体幼教系审查,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体育保健课程学习、进行适当锻炼并评定成绩同时标注“体育保健课”字样。
第四十一条 每个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期成绩记分册》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毕业时,系(部)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打印《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表》,教务处审核盖章。
第六节 成绩记载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课程考核成绩的学生,在学期成绩记分册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可按如下方式标注记载:
(一)缺考学生登记为“0/缺考”;
(二)缓考学生登记为“0/缓考”;
(三)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登记为“0/取消资格”;
(四)考核作弊学生登记为“0/作弊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期成绩记分册要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核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和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记载考核实得分;采用等级制记分的课程,记载考核等级。
第四十四条 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中要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及取得的学分且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与每学期记分册中的成绩一致。
第四十五条 百分制记分课程综合成绩60分及以上、等级制记分课程综合成绩及格(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十六条 下学期开学后在第2周组织补考,经补考后成绩仍然不及格者须进行课程重修,并在《课程重修登记表》中记载,同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重修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重修考核成绩中的平时成绩可使用正常考核时的平时成绩。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原则上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四十八条 各系部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1周内填写记载《学期成绩记分册》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补考结束1周内填写记载《学期补考成绩记分册》和《课程重修登记表》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籍异动指校外转入、校内专业调整、休学及复学、留级等。
第五十条 校外转入学生成绩认定时需学生本人提供转学手续、转入前学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原件、学籍证明,并经教务处与转入前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沟通后,将转入前所在学校课程成绩对应到转入专业相近课程(学时、学分、课程名)。
第五十一条 校内专业调整学生成绩认定时需学生本人提供专业调整审批表原件后,将转入前所在专业课程成绩对应到转入专业相近课程(指课程名、学时、学分相近)上。
第五十二条 学籍异动学生成绩认定后,如仍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取得学分,由学生本人根据学习时间于正常修读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未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休学前成绩有效,且课程成绩的性质(初修、重修、缓考)不改变。
第五十四条 留级学生所留年级课程成绩视为无效,根据留级班级培养方案开设课程重新参加课程考核。
第七节 成绩报送与审核
第五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1周内将课程考核成绩或重修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务处与相关系(部)复核、网上(或打印)并公布本系各班《班级学期成绩表》。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和课程所在系(部)负责管理,教务处复核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对其学业成绩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出《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成绩表》经系部盖章后报教务处复核、盖章后送交学籍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 休学、留级学生成绩审核分阶段进行审核,即分别按休学、留级前培养方案和休学、留级后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标准审核。
第八节 成绩查询与存档
第五十九条 学生《学期成绩记分册》、《补考成绩记分册》、试题试卷等要妥善保存。
第六十条 开学前2周学生本人登陆阳泉师专官网,点击“数字校园”进行学期成绩查询,学校和各系(部)不负责将考核成绩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第九节 成绩应用
第六十一条 考核成绩作为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和奖、助学金资格审查的依据,毕业时《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节 课程补考、重修及重修考核、缓考、免考
第六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应按下述规定申请重修及重考,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六十三条 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必须于不合格课程开设学期的下学期书面申请重修并参加重修及重考,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必须于考核不合格学期的下学期再次参加重修及重考,直至考核合格,毕业前该课程仍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毕业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安排毕业学期课程的重修考核,毕业学期及以往学期仍有考核不合格课程者,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培养方案中设置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跟班重修,并参加重修考核,直至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十六条 选修课程补考仍不合格者,可另外改修别的课程,学校不安排重修及重修考核。
第六十七条 课程重修与重修考核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一)单独开班重修。若某门课程考核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由学校单独开设重修课程教学班组织重修及重考;
(二)自修加个别辅导重修。未单独开设的重修课程教学班,可采取自修加个别辅导方式进行重修,并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核,辅导教师由课程所在学院指定;
(三)免听重修。若课程不合格成绩不低于50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课程自修,并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核。
第六十八条 课程重修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期结束并且补考后,由课程所在系(部)统计整理出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分课程、班级),书面汇总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每学期开学后第3周,学生本人到系(部)(或网上)查询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安排。
(三)原则上重修考核安排在每学期第10-12周内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在考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十条 课程缓考手续办理程序:各门课程考核前3天,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申请缓考课程,并将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分别送至教务处、本人所在系办公室。
第七十一条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缓考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否则,事后一律不予补办。
第七十二条 学生重修及重修考核、缓考必须按照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办理重修、缓考手续,未办理手续私自参加课程重修及重修考核、缓考者,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第七十三条 无故旷考、违纪作弊者,不允许补考。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允许参加课程重修及重修考核。
第七十四条 学生已办理重修手续但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重修考核或已办理缓考手续但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七十五条 因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离校后可自修学习,允许一年内回校并按照规定时间申请重修及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因实习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报经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十八条 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并且建立创新创业档案、积极探索设置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在专业领域内做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取得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等)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考并计入学分。
第七十九条 免考课程必须于考核前7天到学生所在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节 留级与升级
第八十条 学生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者,应予留级。
第八十一条 留级学生可以申请先修高一年级部分课程,原则上每学期合计最高修习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与高一年级的课程相比,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申请升级到毕业班者,应包括全部课程)学分累计小于15学分者,可申请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十二节 学生从教基本功
第八十二条 为全面加强师范生从教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提高师范生的从教能力,学生要根据《阳泉师专学生从教基本功考核方案》的具体要求,完成三笔字、普通话等公共基本功和专业基本功的考核并合格,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直至合格。
第十三节 考场规则
第八十三条 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保持考场安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八十四条 考生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入座,并配带学生证,接受监考人员查对。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开考30分钟后,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八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等,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手机等物品,否则,监考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八十六条 考生拿到考卷要先检查试卷是否缺损。考生答题前需用蓝(黑)墨水的钢笔(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的油笔)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写清姓名、学号、班级等。凡漏填或字迹模糊潦草不清、无法辨认的和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的,或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语句及做其它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并按违纪处理。
第八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时,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座位,不得传、借文具,如确有需要,须经由监考人员传递。学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八十八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蓝、黑圆珠笔、中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使用红色笔答题者一律视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已经带出考场的试卷按作弊处理。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第九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要求学生独立答卷。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为作弊:
偷看书本、笔记本、夹带的纸条或其他资料的;
在考场内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的;
考生间交换试卷,传递纸条的;
在考场内外为他人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的。
第十四节 违纪作弊处理
第九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弊事实认定与处理,按《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节 转学的条件
第九十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十三条 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学校之间进行。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当年的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我校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四)指标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中专、大专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七)应予以退学的;
(八)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节 转专业的条件
第九十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大专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中名列10%(含)以内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九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五年制大专、对口大专,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跨学科门类的;
(五)外省学生调整到该省当年无招生计划的专业的;
(六)专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七)应予退学的。
第九十八条 通类、艺术类、师范类专业之间不得相互转专业;一般专业学生不得转入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第九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当年的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一百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不能超过一次。
第三节 时间安排与审批程序
第一百○一条 符合转学、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下一学期开学到转入专业学习。
第一百○二条 学生拟转出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拟转入学校的接收公函,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
(二)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三)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并出具学生在校表现鉴定材料;
(四)学生持系部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到教务处审核确认,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五)招就处审核,并出具加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和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证明(加盖学校招就处公章);
(六)学工处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
(七)出具同意该生转出我校的公函;
(八)学生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办理后续手续。
第一百○三条 学生拟转入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学生向学工处递交拟转入我校学习的转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2.学生在校表现鉴定材料(加盖转出学校院系公章);
3.加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和转出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证明(加盖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4.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学工处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
(三)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后,出具学校的接收公函;
(四)学生向学工处提供已经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五)学生处到省教育厅办理学生转学手续;
(六)省教育厅批准后,学校下发正式文件;
(七)教务处审核,并出具成绩确定通知单;
(八)学生按照我校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九)学生持学费收据到转入系报到。
第一百○四条 学生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专业所在系签署意见;
(四)学生持原所在系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到教务处审核确认,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五)学工处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办理手续;
(六)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后,签发批准文件,相关部门办理教育厅备案手续;
(七)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八)学生持学费收据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四节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一百○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必须修读转入专业的全部专业必修课程和相关的专业选修课程。
第一百○六条 学生转入我校前在原学校已修完的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原已修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
第一百○七条 学生转专业前在原专业已修完的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原己修课程己取得的学分有效。已修原专业课程的学分可部分计入新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一百○八条 经批准允许转入我校的学生,修完我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德、智、体各方面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可取得我校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一百○九条 经批准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德、智、体各方面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可取得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一节 休 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二)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四)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系主任、书记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学工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招就处办理保留学学籍。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行为负责;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最长学习年限应不超过正常学习年限的一倍。
第二节 复 学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机关有关思想道德方面的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
(四)休学学生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系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到学工处销假,办理复学手续,招就处办理恢复学籍,方可复学注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复学,编入同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系同意,教务处批准,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而不复学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的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于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以文件形式下达退学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学生所属系送达学生本人。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学决定书不能送达学生本人的,由所属系送达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因各种原因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将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实施送达,公告期为两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一节 毕 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德、智、体合格,有能力提前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规定学分,并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已满一学年(或三学年),可申请按标准修业年限提前一学年毕业。学校不接受提前一学期毕业的申请。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标准学制的第二(或第四)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教学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于随后的春季学期期末毕业;同时附书面成绩单、原教学计划完成情况书面说明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编入上一级修读,由系安排学生第二(或第四)学年的一切教学及实践活动,并按相应的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
第一百三十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因故无法提前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在提前毕业申请获准后的首个春季学期第二教学周之前申请转入原所在年级,按原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未按时申请者,如提前毕业时未达到毕业条件,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能修读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以学期为单位,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总修业年限(含休学因素)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按时进行注册。未按时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修业年限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两教学周内提出申请,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学校不予受理,并在毕业审核中按肄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毕业审核依据其入学时所在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由系安排学生后续的教学与实践活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延长修业年限申请以一次为限。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到期时仍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则视情况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和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总量收取。
第二节 结 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已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在结业离校后有一次补考机会。以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为前提,学生可选择在结业离校后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按规定时间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的补考申请。若补考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若补考仍未通过,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完成了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如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最长修业年限内,经学校审批终止留校察看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系提交书面的《阳泉师专结业学生转毕业申请表》,经系初审,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第一百四十条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生已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包括休学)已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永久结业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节 肄 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及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而退学者,学校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学生未达到结业要求,且修业年限(包括休学)已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或是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未申请转回原年级,及学生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毕业审核中未达到结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核后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 肄业的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节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室出具相应的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该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备案,审核合格后,在学信网上进行更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我校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学校为其补办毕业证证明书。此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校在学生未领取相应证书之前,不得泄露证件编号,不得对证书进行复印、扫描、拍照;不得在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错发、漏发证书。若出现以上情况,学校将对责任人问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规定教务处、学工处、招就处负责解释。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