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认为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当并损害了学生本人的权益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中立、独立原则组建。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保护学生隐私,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充分、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方面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2人,由校行政办公室、纪检室负责人担任;学生代表从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工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教学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决定如下: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三)不颁发毕业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理由充分,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对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受理范围之外的学生申诉、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学生申诉和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
(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
(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区别不同情况,讨论并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1.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
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复查决定;
(六)复查决定的日期;
(七)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原处理部门和申诉人,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送达申诉人的方式: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公告1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学生可以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级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级教育厅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山西省级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听证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听证的可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