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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师专 山西特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日期:2018-11-01 16:58:29  发布人:sxyqszedu  来源:学工处  浏览量:920

阳泉师专 山西特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现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79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系部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将取得资助资格,才能在学校各类助学金评审时参加评审。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以系书记为组长,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普通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七条  各班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成立以由班团班干部、宿舍舍长、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 特别困难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③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④孤残学生

⑤烈士子女

⑥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 困难学生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来自21个连片特困区的农村学生(中职);

        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困难的学生。

      3. 一般困难

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 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贫困生的学生如实填写《贫困生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证明材料(《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阳泉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当地扶贫部门盖章)。

    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

    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

      2. 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真核实学生提交的《贫困生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结合认定标准、日常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后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 系部审核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 公示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 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资助中心根据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并通过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多种形式,最终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同时反馈给各系各班,各系各班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6.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查和回访。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后一周后,各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两周内完成。

第十一条  新生每年入学后两周内做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工处备案。

学生工作处

201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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