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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17-11-07 15:58:23  发布人:sxyqszedu  来源:  浏览量:1324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管理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校”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务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或校内个体经营点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其行为后果由学生自负,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工作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其他部门,支持相关工作的开展;学生工作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工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工处要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学工处要配合校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工处要本着按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工处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学工处和各用人部门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过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考虑到安全因素,学校只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暂不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主。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和有特长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要尽量多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减少雇用临时工。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要不定期抽查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职责要求的现象,学生工作处将与用工部门协商取消该岗位设置,或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4元,每天不超过1.5小时,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按学期放放。

第二十三条  每月底,各用工单位对本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月初将《阳泉师专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报学工处,学工处汇总《阳泉师专xx月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于每月5日前报送行政办审核,由行政办送交计财处发放。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一律打入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工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学习努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应该是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原则:

(一)学有余力。学期考试或考查科目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不聘用;

(二)自愿申请。未提交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争取勤工助学机会;

(三)信息公开。所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都通过公开招聘;

(四)扶困优先。为了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的需要,除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需要面向全校招聘外,一般岗位只招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而且原则上一人一岗。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门提交用工申请;

(二)学工处公布招聘信息;

(三)学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向学工处提交申请;

(四)学工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

(五)学工处配合用工部门组织面试;

(六)拟聘用公示;

(七)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用。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监督,谁考核”原则:

(一)用工部门要及时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二)用工部门要及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劳动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各用工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和考核。特别要根据实际上岗时间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对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的,用工部门有权中止,并扣除或不支付劳动报酬。凡两次考核为差者,各用工部门可根据协议要求予以解聘,在当月末向学工处报送调整申请,更换勤工助学学生,以充实岗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1. 不遵守用工部门的纪律;

2. 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3. 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4. 未经用工部门同意随意离岗的;

5. 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用工部门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7天告知用工部门,以便工作交接;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半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作息制度。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造成学习成绩下降或考试通不过等情况,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权拒绝用工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活动,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积极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对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在有新岗位需求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时,学校需组织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阳泉师专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安全、健康及损失等方面问题,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阳泉师专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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