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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7-11-07 15:57:27  发布人:sxyqszedu  来源:  浏览量:1419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为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努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国家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助学金的组织机构,设主任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为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成员为学工处、教务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书记、校纪检室人员。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学生奖助学金的咨询、宣传和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管理、筹集和使用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引导学生充分发挥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领导组和评审监督小组。

第四条  评审领导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资助的各项工作;下设评审组、学籍认定组、资金管理组和宣传档案管理组,负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审查、核实;学生的学籍、学习成绩的认定;资金的筹措、接受、拨付和发放;资助政策的宣传和资助档案的建立工作等。

第五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监督小组,由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对学校资助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学校欢迎各社会各界捐款设立奖助学金,鼓励热心人士筹集学生奖助学金。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学校声誉,不得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超越工作权限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六条  学校每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经费,设立学校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学生奖助学金类别和标准是:

(一)高职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二)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三)高职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

(四)中职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五)学校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00元、800元、1000元三个等级)

(六)学校特困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2000元两个等级)

(七)勤工助学金(按《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根据劳动所得)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学生有权申请各项奖助学金,申请各项奖助学金的学生首先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勤奋学习,自强自立;

(五)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申请高职国家奖学金还要求学生成绩特别优秀,综合素质好;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还要求学生成绩优秀及家庭经济困难;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申请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照规定程序要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同时生活俭朴,学习努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审助学金时应当优先获得资助:

(一)家庭经济“建档立卡户”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持有《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

(三)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抽烟、酗酒、沉溺于网络游戏等不良习惯的学生和个人配备奢侈用品的学生,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设置主要用于中职学生的学业奖励,以每学期学科成绩班级和专业排名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特困助学金主要用于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完之后,未申请助学金,但家庭突遭变故、父母或本人突生重病住院,家庭因此突然致贫的学生的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同学,必须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陈述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和酬金放发另见《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章 评审原则和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评审组要坚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奖学金还按照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保证评选质量,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工处每次评审前要制定详细的评审方案,确定名额分配,具体细化申请条件和评审细则,指导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三级评审三级公示制度:

(一)班级评审:以班为单位,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团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班级评审小组进行民主初评,初评结果向全班公布,无异议后,汇总各项材料交所在系复审;

(二)系级评审:各系书记负责成立由系负责人、纪检员、班主任、辅导员、普通老师和学生组成的系级评审小组,对各班上报的申请受资助学生情况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取消获助资格,缺额不替补。然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在各系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汇总系评审会议记录、评审结果、公示材料及受助学生各项材料交学工处进行终审;

(三)学校评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调查核实受奖受助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生活状况和收支情况,最终研究确定受奖受助学生名单,然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终审期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取消获助资格,缺额不替补。终审名单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形成资助正式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受奖之日起一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学校将终止发给其奖助学金并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监督小组全过程对评审工作监督指导,公示期间,接受学生、老师的举报,客观公正地处理反映的问题,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  计财处要加强奖助学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金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的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负责资金的落实和具体发放工作,要与银行加强联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上。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特困助学金,一年一次性发放;高职国家助学金,一年分两次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学校学业奖学金按学期发放。

第六章  档案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工处、各系、各班都要重视奖助学金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班要将所有申请学生的各项材料表、受理结果存档;各系要将复审学生的档案和评审过程资料存档;学工处要把受助学生的各项资料、学校评审过程和结果资料以及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评审工作总结,分年度建档备查。全部评审材料要及时、完整、规范,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奖学金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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