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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9-11-01 10:56:59  发布人:sxyqszedu  浏览量:908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和输送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就业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确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学生为主体”的就业工作观念,体现“就业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第三条  确立就业工作总体思路:坚持领导重视是前提;加强机制和队伍建设是保证;抓人才培养质量是基础;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是中心;提高就业率、就业质量和就业满意度是关键;开拓就业市场和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重点。

建立学校“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牵头、学校招生就业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系领导干部教师辅导员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

构建“全程全面多方位多层次”的就业工作体系。

 

第二章  就业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校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学生就业工作领导组。

职责:

1.按照国家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就业工作的政策与计划,领导、协调全校学生的就业工作。

2.依据国家有关高校就业工作精神,委员会负责监督配合学校就业工作的实施。

3.听取和审议学校有关就业创业的政策、制度及工作报告。

4.各系负责毕业学生的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负责对单位、毕业生及家长的就业满意度调查,统计各系毕业生就业率。

5.各系积极组织、督促、监督毕业生创业,提高就业率。

6.各系积极配合招就处组织实施一年一度的毕业生创业培训、创业大赛。

7.负责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及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8.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落实就业工作的机构、场地、设施、人员、经费。

9.负责就业市场的开拓指导与引领工作,制定政策与措施,鼓励和推动产、学、研校企合作进一步开展。

10.协助招就处做好就业创业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系级学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是学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是各系就业工作和教学、管理各项工作的综合体现。学校将就业率、就业质量和就业开展情况纳入各系工作考评的范畴。

1.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学校将逐步实行将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与招生规模、招生计划、重点专业建设等相挂钩的办法。

2.就业工作考核不合格和初次就业率、就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系要亮牌警示并进行约谈。

3.为鼓励和保障各系就业工作的开展,学校按一定的标准划拔系年度就业经费,就业经费分就业基本经费和就业激励经费。

第六条  各系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展与学生就业有关的宣传落实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2.负责本系各专业学生的专业教育、毕业教育及就业指导工作。

3.负责本系毕业生鉴定、资格审查。负责本系学生的在校思想发展表现、社会实践能力、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拓展实施工作。

4.负责本系毕业班学生提前上岗或参加就业培训的管理工作,以及学生职业资格培训的发动组织工作。

5.负责本系毕业生的职业测评、推荐工作和择业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联系举办与本系有关的专场招聘活动,协助《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及有关手续的转递工作。

6.开展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跟踪调查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做好统计分析,撰写跟踪调查报告。

7.负责就业市场开拓,积极联系开展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做好就业基地建设与就业信息渠道建设工作。

8.负责本系学生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尤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困”毕业生)和未就业毕业生要进行登记,并做好重点帮扶和优先推荐工作,努力提高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四章  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  学生就业指导教育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职业规划、择业准备,以及政策指导、信息指导、心理辅导、技术与方法指导、权益和保护指导等。就业指导采取开设就业指导课、网络电子课堂,举办就业指导、创业教育与创业指导讲座、专题报告会、就业咨询、团体辅导、个体咨询、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就业活动和大赛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就业指导委员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与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程序包括就业指导、创业教育与创业指导教育、职业资格培训与管理服务,收集并发布招聘信息与毕业生资源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鉴定、学校推荐、校园招聘会、专场招聘会、提前上岗、《就业协议书》签定、办理《就业报到证》、派遣调整、办理户口、档案关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踪跟调查等环节。

第九条  校园招聘会、专场招聘会及其它择业活动。招聘会主要有两种形式:大型校园招聘会和专场招聘会,大型校园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安排,各系和相关处室要全力配合,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会;专场招聘会由各系组织举办,招生就业处进行协调。招生就业处和各系要针对各个系专业特征,利用一切渠道,通过网络无形市场(网络招聘)及其它形式组织开展毕业生择业活动。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的使用和管理

1.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派遣计划和办理《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2.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逐一认真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和双方签约的其它要求应具体明确,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章并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签印后,列入就业派遣计划。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各方均需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有违约,需征得用人单位和学校同意,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作废,由原签约单位出具退函,在招生就业处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

4.《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签订后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学校各持一份。为保障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与信誉,我校《就业协议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每个毕业生只有属于自己一个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不得复制、转让他人,凡复制或转让他人使用的,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5.《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发。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若不慎遗失,须在当地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公示两周后在招生就业处填写《就业协议书申领表》,由毕业生所在系审查签署意见,可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由此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遗失者承担全部责任。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若不慎损坏,须将原件交至招生就业处并填写《就业协议书申领表》,由毕业生所在系审查签署意见后,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毕业生派遣

1.凡在毕业离校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和各种类型就业的毕业生,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回招生就业处,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备案并编制就业派遣方案后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原则上7月底返校领取《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档案等手续。

2.凡拖欠学费及与学校未结清其它手续的毕业生,办理清欠等手续后,方可领取《就业报到证》及档案和户口迁移证。因拖欠学费等造成的有关《就业报到证》等手续过期作废,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毕业生调整改派及《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规定

1.初次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调整改派;初次派遣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四年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可持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向学校申请调整改派,由学校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改派手续。

2.申请办理调整改派,需持原《就业报到证》、原派遣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退函,新派遣单位接受函或新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到招生就业处填写《调整改派审批表》,由学校报送省就业主管部门调整改派。

3.派遣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自签发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半年内遗失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原接收单位的“未报到证明”;交回个人档案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白联);由学校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就业报到证》。自签发之日起,超过半年后四年内《就业报到证》遗失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原接收单位的“未报到证明”,由学校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书》。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报考“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以及社区、街道和农村等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鼓励毕业生到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鼓励毕业生合理流动,允许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毕业生参与公务员选拔和报考研究生等。

 

第六章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跟踪调查、信息反馈与整改

第十四条  对社会就业市场和学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研究,是学生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要定期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活动,建立跟踪调查档案。

第十五条  根据反馈意见和跟踪调查分析报告,招生就业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落实措施,进一步调整学校专业结构设置与培养计划、推动教学改革、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形成“招生、培养、就业及学生管理”联动机制,使学校教育更贴近社会要求,培养出更适合社会需要的专门人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山西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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